嘉兴家长应关注的事!
| 招商动态 |2016-06-20
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
1.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必须年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入过学)。年满6周岁残障儿童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儿童,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残疾证,向所在施教区的学校办理延缓上学手续,并报区教文体局备案。
2.小学一年级入学适龄儿童在家长陪同下,持户口簿、房产证、计划免疫接种卡(原件及复印件)和《南湖区中小学新生预报名登记表》到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各小学登记、调查、审核后,公示新生登记名单。
(二)公办初中
小学毕业生在家长陪同下,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南湖区中小学新生报名登记表》到所在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各初中学校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公示新生登记名单。
(三)民办小学、初中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区教文体局备案。民办初中招生办法按照《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市本级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嘉教基〔2016〕37号)实施。
(四)省级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在完成本校施教区内招生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实际招收批准项目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负责制订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和监督机制,招生计划和方案报区教文体局核准,严格控制特长生招生数。学校要明确招生条件及特长生相关政策,公布招生项目和计划数,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学生特长测试和认定,及时公示拟录取名单,录取名单报教文体局备案。
招生程序
全区公办中小学统一于6月25日、26日进行预报名登记,逾期未报名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文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民办学校招生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全区中小学于7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名材料审核和拟录取名单公示,7月底前将录取名单报教育科备案、发放入学通知书,9月5日前完成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注册工作。
(一)报名登记(6月25日、26日)
1.中小学新生家庭户口、父母产权房一致并实际居住,施教区学校首先予以登记。
2. 市区户籍新生确因住房困难,祖孙三代一直同住一处,新生父母在市区无分、购等其他住房,家长需提供住房信息证明,学校实地核实后予以登记。
3.新生具有市区户籍,与父母产权房不一致,应及时办理迁户手续。若迁户确实有困难的,到父母产权房所在施教区内学校登记。
4.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海外回归浙商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政策类申请就读我区中小学的,填写《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政策类入学申请表》(见附件5)后由相关单位统一核准后报区教文体局,由区教文体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监护人产权房所在区域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5.全面保障南湖区户籍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适龄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中度听障、智障儿童、少年到嘉兴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适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施教区学校负责送教上门。
(二)分批录取(6月27日-7月10日)
1.报名登记人数未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区教文体局根据周边学校报名情况,统筹调剂周边施教区的学龄儿童、少年到该校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条件和依据;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相关的学科文化知识笔试或面试。
2.当报名登记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审核材料并实地察看,按照房户一致、实际居住优先原则,按下列顺序分批录取:
(1)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和父母产权房三者完全一致、均在施教区,并实际居住;
(2)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少年)出生日起在本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并实际居住,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施教区,学龄儿童父母无其他产权房或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房产;
(3)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已有施教区内户籍,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无其他产权房或共有房产;
(4)学龄儿童、少年有南湖区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但户籍还未迁入;
(5)符合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高层次引进人才、招商引资投资者、华侨、台胞、海外回归浙商、现役军人、烈士子女等政策类适龄儿童、少年;
(6)学龄儿童、少年为南湖区外嘉兴市内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
(7)学龄儿童、少年为嘉兴市以外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且学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已在南湖区辖区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以及至今还在我区工作并缴纳社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其他事项
1.各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标准化学校的要求控制班额,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从严控制起始年级班额,一般为小学40人、初中45人,小班化试点学校为小学35人、初中40人,个别学校班额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2.同一类(批)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际入住年限等条件进行录取,具体办法由学校报区教文体局批准后执行。具有南湖区户籍、第一批报名登记但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上报相关名册,由区教文体局统筹安排就读。
3.户籍、房屋产权证、浙江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产权房指普通住宅,单身公寓、商住楼等除外;同一套住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提供一户家庭孩子入读学额;按份共有的房产,监护人产权的份额必须达到51%及以上;户口未迁入的住房,要达到南湖区迁户标准;学校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4.非南湖区户籍的新生就读我区公办中小学,需填写《嘉兴市南湖区借读学生申请表》,由学校在8月28日前报教育科备案。学校应告知相关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5.因家庭居住地和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变化须转到我区学校就读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于6月底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若学额未满,凭相关房产证、户口簿、学生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办理转学手续;若学额已满,由学校统一汇总后7月5日上报教文体局统筹安排。学年中途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
根据《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教基〔2014〕174号)文件精神,学校在完成施教区内招生任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积极吸纳监护人在南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就读,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的优先安排。
1.申请入读市区公办中小学的新居民子女,根据《南湖区2016年新居民积分制入读公办中小学实施办法》(南新居民和居住证领办〔2016〕3号),向居住证申领地街道的新居民事务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南湖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和《南湖区新居民积分制入读公办中小学申请表》。经南湖区新居民事务局审核公示后,由区教文体局根据公办中小学新居民子女入学名额,统筹安排到公办中小学入读。
2.申请入读各镇公办中小学的新居民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法定监护人在南湖区取得有效《浙江省居住证》;②法定监护人在南湖区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延续至规定日期不间断满三年及以上,无补缴现象;③适龄儿童具有正式户籍;④适龄儿童按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申请人凭相关材料直接到各镇公办中小学申请入读,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监护人居住和社保年限确定录取顺序。
3.非市本级户籍的新居民子女,如安排在公办学校有困难的,和不具备公办入学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就学,若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确需在我区就读的,凭其父母在南湖区办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及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和在我区缴纳的社保清单、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到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及教学点报名就读。
4.各新居民子女学校及教学点要认真制定招生方案并上报区教文体局。根据《南湖区新居民子女学校星级评估方案》(南教文体〔2013〕107号)和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要求,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控制好班额;按照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父母居住和工作在我区各镇(街道)的新居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各新居民子女学校及教学点7月15日前将预报名名单报教育科。
保障措施
1.中小学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区教文体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局教育科设立招生咨询